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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辖终字第218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其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鲁定尧。

上诉人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5)浙甬知初字第1040-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

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根据该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在宁波市辖区,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可以受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9月25日裁定:驳回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上诉称: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仅书面承认诉争产品系其制造,并未提供直接证据,原审法院以此认定该公司的注册地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存在不当。

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境内,如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即使以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根据律师函等证据显示,涉嫌侵害其专利权的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的注册地及经营地亦均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辖区,本案亦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认不侵权诉讼在性质上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

本案中,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基于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在发给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函件中所述的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磁泵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内容,提起本案确认不侵权之诉。

由于宁波市佳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辖区,原审法院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可以受理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此外,由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东莞泰茂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为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主张,显然不能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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