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692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叶得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叶得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