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090号罪犯黄光锦,男,汉族,小学文化,1969年11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现在江苏省金陵监狱服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鼓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锦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原判缓刑,与前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于2015年9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金陵监狱以罪犯黄光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黄光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
该犯在服刑前已经履行财产刑人民币三万元。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光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应当从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光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四日(刑期至2015年11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