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880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老三眼镜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94号眼镜市场一区*号。
经营者唐富国,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光学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老三眼镜商行(以下简称老三眼镜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光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成绩、被告老三眼镜商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雅瑞光学公司诉称,原告系“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的注册人,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生产的“暴龙”、“”商标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社会知名度很高。
2015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偏光太阳镜,包括眼镜镜腿、镜片或吊牌、眼镜盒上使用“一汽瀑龙”、“Yiqibaolong”标识。
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涉案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品牌形象。
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在当地市级报纸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共计人民币3万元。
被告老三眼镜商行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雅瑞光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厦门市公证处(2015)厦证经字第3195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对商标“暴龙”“”享有专用权;
2、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2015)厦思证内字第5349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原告出具的鉴定书、厦门市公证处(2015)厦证内字第1500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存在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厦门市公证处(2015)厦证经字第3884号公证书,证明原告商标已享有极高美誉度、社会知名度,以及为推广商标知名度所付出的巨额支出;
4、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付的部分开支;
5、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均为原件,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老三眼镜商行未提供证据。
根据上述举证、认证,本院确认下列事实:原告雅瑞光学公司为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和第3192360号“”商标的专用权人,两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9类:光学玻璃、擦眼镜布、光学矫正透镜片(光)、眼镜玻璃、眼镜框、眼镜架、眼镜、隐形眼镜、眼镜盒、太阳镜。
其中,“暴龙”商标的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7月6日,“”商标的有效期续展至2023年7月27日。
2015年《中国眼镜科技杂志》根据时尚指数、功能性、市场推广、消费者认知度、性价比和销量及市场占有率等因素进行了综合排名,暴龙(BOLON)品牌在2013年1月~2015年1月的“中国眼镜品牌榜”中,居同类产品品牌首位。
2014年第9届亚洲品牌盛典,暴龙(BOLON)品牌获“亚洲品牌500强”称号。
在2015亚洲财富论坛第五届年会期间,暴龙被授予“2014亚洲眼镜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荣誉。
厦门中永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的厦中永旭审字(2013)ZSI-14号专项审计报告,记载原告2009-2012年度共投入广告费66232785元。
2014年3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24208号关于第8405195号“一汽瀑龙YIQIBAOLONG”商标争议裁定书,认定:唐宏贤的争议商标一汽瀑龙YIQIBAOLONG”与雅瑞公司的引证商标“暴龙”相比较,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眼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唐宏贤的争议商标“一汽瀑龙YIQIBAOLONG”予以撤销。
2015年4月10日,原告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
2015年4月13日,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人员会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来到被告经营的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山东眼镜批发市场一区6号挂有“老三眼镜”招牌的眼镜店,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了太阳镜5副,支付人民币150元,并取得“老三眼镜批发部销货清单”一份、名片一张,公证人员对眼镜店的店招、周边参照物进行拍照并对所购的太阳镜及在店内取得的所有材料进行封存。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厦思证内字第5349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公证过程。
庭审时,经公证保全取得的商品的封存状况完好,本院予以解封,经当庭核对,被控侵权产品为五幅散装眼镜,在眼镜片上贴有“一汽瀑龙”、“强化偏光”的标识,再无记载商品信息的其他标识。
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证明,证明上述产品非其生产或委托生产。
被告老三眼镜商行成立于2005年3月14日,经营范围为眼镜的批发、零售。
原告雅瑞光学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维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公证费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雅瑞光学公司系“暴龙”注册商标(第3186667号)、“”注册商标(第31923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且两商标经原告多年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老三眼镜商行销售的眼镜与涉案两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使用的“一汽瀑龙”标识中的“瀑龙”与原告的两涉案注册商标的汉字与读音近似,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对原告两涉案注册商标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因被告老三眼镜商行销售的眼镜没有产品合格证、生产日期和制造商的任何信息,为“三无”产品,其民事赔偿责任亦不能免除。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原告未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被告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的持续时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
原告要求被告在当地市级报纸除中缝以外的地方公开登报声明以消除影响,与被告侵权情节不相对应,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老三眼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第3186667号“暴龙”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一汽瀑龙”眼镜产品;
二、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老三眼镜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8000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老三眼镜商行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老三眼镜商行负担40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和副本六份,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财政票款分离(济南市中级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济南市大观园支行账号:15154101011830338),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