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提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维理,郑州枫华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景林,北京王景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半壁店村惠河南街****号*座303。
法定代表人:要国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进龙,北京市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马维理因与被申请人贝罗修复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高民终字第1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344号民事裁定,决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期间,马维理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维理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