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3579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新晨光卖店,经营场所辽宁省瓦房店市。
经营者初晶,女,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岭东办事处新晨光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