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1361号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组织机构代码:712323924。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雍,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上海致觅法邦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商标代理人,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重庆寅午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中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代表人:张文君,职务不详。
被告:苟泉,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海朋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渝鲁大道鲁能·星城第四街区14幢2-10-4,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陶涛,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重庆寅午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苟泉、重庆海朋日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