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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胡志勇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1745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胡志勇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胡志勇酒店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胡志勇酒店用品商行,经营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新西营里农产品交易配送中心6号楼2层212A。

经营者胡志勇,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胡志勇酒店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胡志勇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州市仓山区胡志勇酒店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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