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21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汉族,初中文化。
2014年11月1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经辛集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冀辛检公刑诉字(2015)第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租用辛集市六郎村民房做场地,在没有经UGG商标注册人德克萨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假冒该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UGG生产雪地鞋并予以销售,2014年10月23日辛集市公安局对崔某生产场地现场搜查当场查获:假冒UGG注册商标雪地鞋短筒40双,中筒283双。
同时分别以190元、180元各销售出去一双同样式的短筒假冒UGG雪地鞋,以200元价格销售出去一双中筒样式的假冒UGG雪地鞋。
其违法经营数额共计64770元。
公诉机关向本庭宣读并出示了如下证据:1、物证:扣押的UGG鞋共计323双。
2、书证:举报函、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加利福尼亚州通用证明、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证明、美利坚合众国的认证、中国驻美大使馆领事部的认证、商标注册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销售收据、鞋的照片、鉴定书、不予价格认定通知书、到案经过、侦查说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观赏、郑某的证。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证、搜查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某租用辛集市六郎村民房做场地,在没有经UGG商标注册人德克萨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假冒该公司在中国的注册商标UGG生产雪地鞋并予以销售,2014年10月23日辛集市公安局对崔某生产场地现场搜查当场查获:假冒UGG注册商标雪地鞋短筒40双,中筒283双。
同时分别以190元、180元各销售出去一双同样式的短筒假冒UGG雪地鞋,以200元价格销售出去一双中筒样式的假冒UGG雪地鞋。
其违法经营数额共计64770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举报函、介绍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加利福尼亚州通用证明、加利福尼亚州州务卿、美利坚合众国的认证、我国驻美大使馆领事部的认证证实,美国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委托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并消除假冒、仿冒及其他任何侵犯和损害公司“UGG”、“Teva”知识产权以及相关权利的行为。
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波,经营项目商标代理、版权代理。
受美国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委托举报他人生产销售假冒UGG注册商标商品。
?2、受案登记表、吴怡斌的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0月23日,吴某报案称,北京安伦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代理美国UGG公司在全国知识产权方面的业务,经调查发现辛集市六郎村有一无名厂家生产假冒的UGG雪地鞋,数量巨大。
2014年10月23日辛集市公安局决定对崔某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0月23日,辛集市公安局依法对辛集市六郎村西口崔某生产UGG假冒注册商标雪地鞋加工厂进行搜查,共搜查出323双标有UGG标志的雪地鞋并依法予以扣押。
4、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3日,崔某经辛集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5、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证实,UGG商标的注册人为UGG控股公司,注册地址为美国,核定使用商品为鞋,衣服、帽舌,短外套、T恤衫,圆领长袖运动衫和短上衣。
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0月14日至2016年10月13日。
受让人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6、收款收据、销售鞋的照片证实,销售棕色雪地鞋一双,价格190元;
销售蓝色中筒雪地鞋一双,价格200元;
销售棕色雪地鞋一双,价格180元。
7、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鉴定书证实,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经对崔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查获的标有UGG字样的雪地鞋进行鉴定,结论这些雪地鞋不是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授权的正品,为侵犯UG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8、不予价格认定通知书证实,辛集市物价局对崔某涉嫌非法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UGG雪地鞋一案,根据国家发改委发改价证办(2013)203号《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第六条:侵权和伪劣商品已查明有标价或有实际销售价格的,原则上不进行价格认定,因该案涉案雪地鞋有实际销售价格,故不予进行价格认定。
9、被告人崔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份,开始在辛集市六郎村西口租用李某的房子当厂房,准备代加工生产雪地鞋,主要是代加工红日升雪地鞋。
9月正式生产红日升雪地鞋,红日升的鞋没有活。
后来听说UGG雪地鞋好卖,10月1日开始生产UGG雪地鞋,他在网上下载了UGG几个式样,在网上从广州站西鞋城购进了带有UGG标识的鞋底,鞋后跟布标、纽扣、外包装等,自己设计并组织了生产,生产了300多双,因为还没有到销售季节,还没有盈利。
就卖出去了三双,一双短筒式样雪地鞋卖了190元,另一双短筒式样雪地鞋卖了180元,中筒式样雪地鞋卖了200元,共卖了570元。
扣押的323双雪地鞋有两种式样,短筒40双和中筒283双。
10、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崔某租赁了他在村西口的空院子,租赁空院子干什么不清楚,只是口头协议,付了一年的租金35000元。
11、证人观某的证言证实,她和崔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5月租的李某的房子,用于代加工雪地鞋,从9月份正式开工的,10月份生产UGG雪地鞋,生产了大约二三百双,卖了3双,厂子的雪地鞋短筒的每双190,中筒的每双200元。
12、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份,崔某厂子开工的,生产雪地鞋,2014年10月份,开始生产UGG雪地鞋的,生产了多少不清楚。
13、侦查说明证实,经在互联网上查阅,没有相关辛集崔某售卖UGG雪地鞋信息。
1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未经UGG商标注册人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该公司生产在中国注册商标UGG雪地鞋并予以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崔某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其生产的假冒UGG雪地鞋绝大部分被查扣,未流向市场,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社会调查,辛集市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被告人崔某实施社区矫正。
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依法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崔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依法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UGG雪地鞋323双,判决生效后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