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2民初6813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982950225。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庆伟,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晋江艾碧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龙泉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3209N1Q。
法定代表人:林宁富。
被告:林宁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庆伟、泉州晋江艾碧赛鞋业有限公司、林宁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被告泉州晋江艾碧赛鞋业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和解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