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659号原告泰安通利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白长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纪伟,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圣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项镇山,董事长。
被告项镇山,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系泰安市泰山区圣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山东省泰安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梦丽,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靳士海,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通利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圣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项镇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通利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泰安通利达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