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2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琛、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佳百货商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乐安圩*号,营业执照号440682600926981。
经营者刘土金。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1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