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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21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佳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四初字第52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长提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琛、李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罗村骏佳百货商店,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乐安圩*号,营业执照号440682600926981。

经营者刘土金。

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1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15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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