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56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陶县星明副食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定陶县兴华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楚星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定陶县星明副食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