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13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沭阳县艾贝尔化妆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栋大厦*楼***室。
投资人韩仙国。
被告韩仙国。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沭阳县艾贝尔化妆品销售中心、韩仙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4日以与被告沭阳县艾贝尔化妆品销售中心、韩仙国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艾贝尔化妆品销售中心、韩仙国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艾贝尔化妆品销售中心、韩仙国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沭阳县艾贝尔化妆品销售中心、韩仙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