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大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云,金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时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豆大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磊,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新大运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时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33043××××.X)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新大运���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因本案的疑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是经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可以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深圳市,原审法院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所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废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