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700号上诉人:广州番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洪继焕。
委托代理人:陈光辉,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广州红运混合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吕范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国斌,广东乘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番中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州红运混合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3020××××.0)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4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双方住所地均在广州市番禺区,侵权行为地也在广州市番禺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广州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