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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安县螺阳乐天天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1546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安县螺阳乐天天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惠安县螺阳乐天天购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54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安县螺阳乐天天购物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惠安县。

经营者:陈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安县螺阳乐天天购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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