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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55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梅惠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455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振宇,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希传,浙江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梅惠食品店,经营场所上海市奉贤区奉城镇(洪庙)浦东路XXX号。

经营者林孔虎,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奉贤区梅惠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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