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51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源。
被告王月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王月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吴钰轩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