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728号原告:麦国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代理人:詹仲国,佛山东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祥兴旺装饰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甘永坤。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广力金属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冯敬伦。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国光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祥兴旺装饰配件经营部、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镇广力金属制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52006.4)纠纷一案中,原告麦国光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国光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国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麦国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