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知初字第274号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庞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龙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金亮机械轴承经营部(普通合伙)。
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金新亮,该经营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金亮机械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