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知民初字第32号原告薛金星,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滑县道口扬帆书店,住所地河南省滑县道口镇解放南路抗大初中对面。
业主高鹏飞,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薛金星与被告滑县道口扬帆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薛金星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滑县道口扬帆书店停止侵犯原告薛金星注册商标“全解”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全解”的《中学教材全解》盗版图书的侵权行为;
2.被告滑县道口扬帆书店赔偿原告薛金星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薛金星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滑县道口扬帆书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薛金星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权利的依法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金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薛金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