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知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滨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仙,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仙,女,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滨基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滨基公司)、张海仙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纳利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
上诉人石家庄滨基公司、张海仙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已征得上诉人石家庄滨基公司、张海仙书面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滨基公司、张海仙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河北纳利鑫公司经对方同意申请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知民初4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石家庄滨基日化有限公司、张海仙撤回上诉;
三、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石家庄滨基日化有限公司、张海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