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186号
案件名称黄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龙川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甲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龙法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汉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人,住龙川县。

因本案于2015年6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诉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3月份在龙川县老隆镇承租了两渡河三路33号A601房,购置了一批办公桌、网络电话机等用品,并请来黄某丙、黄某丁等六人帮其推销手机。

被告人黄某甲从深圳市低价购买了一批假冒苹果品牌的手机,从2015年4月份开始以4G网络推广中心的名义通过网络电话致电至由被告人黄某甲在互联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向顾客推销一部假冒的苹果4G手机和600元话费只需699元。

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共销售了假冒苹果品牌手机113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78987元。

2015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黄某甲现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苹果手机共63部,经鉴定,该63部手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人黄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提供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供述了作案经过。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5年3月份在龙川县老隆镇承租了两渡河三路33号A601房,购置了一批办公桌、网络电话机等用品,并请来黄某丙、黄某丁等六人帮其推销手机。

被告人黄某甲从深圳市低价购买了一批假冒苹果品牌的手机,从2015年4月份开始以4G网络推广中心的名义通过网络电话致电至由被告人黄某甲在互联网上购买的手机号码,向顾客推销一部假冒的苹果4G手机和600元话费只需699元,若顾客同意购买,被告人黄某甲则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将假冒苹果品牌的手机寄给顾客,并由邮政快递代收货款。

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共销售了假冒苹果品牌手机113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78987元。

2015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黄某甲现场缴获尚未销售的假冒苹果手机共63部,经鉴定,该63部手机均为假冒苹果公司苹果注册商标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辩证的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邹某、黄某戊、黄某己、甘某、巫某、顾某乙的证言;

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银行卡客户交易打印单、4G网络话术、客户月结清单、合同及协议、交易明细、抓获经过、未授权声明、户籍信息;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目无国法,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龙川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

罚金已缴纳人民币1000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63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