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5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被告:王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