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陈淑梅。
委托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义乌市黄荣清电子商行。
经营者:黄荣清。
原告陈淑梅诉被告义乌市黄荣清电子商行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78号原告:陈淑梅。
委托代理人:傅敏华。
被告:义乌市黄荣清电子商行。
经营者:黄荣清。
原告陈淑梅诉被告义乌市黄荣清电子商行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