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居委会(盐城华尔杰实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菊芳。
委托代理人卞国民,江苏盐城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宝才工业集团中区中联路5号。
法定代表人商士厂。
被告盐城嘉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华邦东厦2幢912室。
法定代表人浦旭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扬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黄连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盐城朗新新型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