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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芳洋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泉民初字第1520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石狮市芳洋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芳洋烟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初字第152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芳洋烟酒行,经营场所:石狮市。

经营者:许绍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芳洋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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