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2民初14648号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龙昌路12号嘉莲商务中心二期综合楼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728136680。
法定代表人:刘小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倩,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原告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并于2021年6月17日向原告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风谷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