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166号原告王诗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苏仕伟、王玲,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雅吖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友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师艺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阚先锋、孙铭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诗冲因与被告南京雅吖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诗冲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王诗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诗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