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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新立信防水材料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92号
案件名称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市新立信防水材料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立信防水材料加工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三初字第292号原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

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永慧,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新立信防水材料加工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营者:徐红义,男。

委托代理人:徐谢东,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立高公司)因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新立信防水材料加工厂(下称新立信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永慧,被告经营者徐红义及委托代理人徐谢东到庭参加诉讼。

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立高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立高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4300元,本院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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