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00336号原告:何景会。
委托代理人:吴家庆,辽宁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威,辽宁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渔友渔具商店。
代表人:张玉山。
原告何景会与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渔友渔具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张健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大鹏主审、审判员吴松参加评议,书记员胡明明担任记录。
2015年12月29日,原告何景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抚顺市望花区渔友渔具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何景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景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何景会承担。
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吴 松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