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196号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家嵘,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才望,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福鸿名典咖啡语茶店。
经营者侯拥平。
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长城路福鸿名典咖啡语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致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