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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初翔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13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磐安县初翔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磐安县初翔电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413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孔剑凡,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磐安县初翔电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磐安县初翔电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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