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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常市大米协会与优渥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17815号
案件名称五常市大米协会与优渥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五常市大米协会;优渥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17815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渥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太保庄街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哲,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优渥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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