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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与李仁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221号
案件名称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与李仁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李仁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中民三初字第00221号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商业大厦30楼A、B。

法定代表人姚润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雪影,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荣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仁平,系注册号420202600203174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胡勇、纪丽,均系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仁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李仁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仁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金大福珠宝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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