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81号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法定代表人:魏锡麟。
委托代理人:陈风,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钱满,原告员工。
被告:义乌市展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曾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展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赔偿款,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浙江鼎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