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9285-3号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玉成,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仰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晋江市西滨海滨旺旺达食杂店,经营地址福建省晋江市。
经营者叶炳生,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永泰县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晋江市西滨海滨旺旺达食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好味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依法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