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吴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晓峰。
被告浦江县超然绗缝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狄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强与被告浦江县超然绗缝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强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30元,合计1680元,由原告吴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