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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常民三初字第52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刘少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科,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七匹狼公司)与被告常德百胜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福建七匹狼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七匹狼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海澜审判员  刘爱华审判员  于 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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