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知初字第207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旭光烟酒店。
经营者聂建英,肥城市旭光烟酒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李传功,山东信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旭光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