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38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广继百货商店(经营者:许桂音,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进村石东经济社十二巷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QFRRXG。
被告:许桂音,女,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玉湖镇浮山村军屯新厝顶围九巷六号,公民身份号码445221197611084129。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广继百货商店、许桂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