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4312号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M。
法定代表人:晁婧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晶晶,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晶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