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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晶晶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4312号
案件名称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胡晶晶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胡晶晶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4312号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光明街道胜利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M。

法定代表人:晁婧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磊,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晶晶,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晶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大连福海爱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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