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邢小定。
被告扬州市星火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送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宝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扬州市星火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外��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孔玮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