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54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恒盛路5号4号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邢小定。
被告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赵月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与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对被告南京淳容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润源灯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