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知民初字第621号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漆启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巫贵江,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自英,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流县东升镇财和装饰材料经营部。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经营者邓彬建。
被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汪雷,总经理。
本院于受理的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森木业公司)与被告双流县东升镇财和装饰材料经营部(以下简称财和经营部)、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客木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赛森木业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财和经营部、君客木业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赛森木业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财和经营部和君客木业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双流县东升镇财和装饰材料经营部、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市赛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