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878号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袁灶街。
法定代表人卞伯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卓,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恒达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龙腾大道110号(章林村)。
法定代表人汪长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伴,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恒达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料斗提升夹紧装置;
专利号:ZL200720038335.8,)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南通贝特医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