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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华与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05号
案件名称吴华与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华,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吴华,经商。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总经理。

被告: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盛俏娜、叶丽娟,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诉被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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