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05号原告:吴华,经商。
委托代理人: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总经理。
被告: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盛俏娜、叶丽娟,浙江国权明达(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华诉被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吴华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