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四终字第000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中山区乐哈哈石葵路便利店,经营场所大连市中山区石葵路***号公建。
经营者王传桂。
委托代理人马黎莉,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智泓,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乐哈哈石葵路便利店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2月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因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乐哈哈石葵路便利店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大连市中山区乐哈哈石葵路便利店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