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927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平,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德河食品店。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下娄村**幢*单元。
经营者:郑宜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德河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